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
發文字號:衛授食字第1111606679號
修正「輸入醫療器材邊境抽查檢驗辦法」第四條、第十九條及第三條附表一、第六條附表二。
附「輸入醫療器材邊境抽查檢驗辦法」第四條、第十九條及第三條附表一、第六條附表二 提供出處:本署公告 - 公告資訊 -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(fda.gov.tw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