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衛生福利部訂定「應執行安全監視之醫療器材品項」,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一日生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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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發布日期:2021-04-28】
發布單位: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
發文字號:衛授食字第1101603223號
附件:「應執行安全監視之醫療器材品項」
主 旨:訂定「應執行安全監視之醫療器材品項」,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一日生效。
依 據:醫療器材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三項。
公告事項:訂定「應執行安全監視之醫療器材品項」(如附件)。
提供出處:
法規專區(上稿區) - 醫療器材 - 業務專區 -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(fda.gov.tw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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衛授食字第1101603223號公告
應執行安全監視之醫療器材品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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