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衛生福利部訂定「醫療器材標籤應刊載單一識別碼規定」,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一日生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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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發布日期:2021-04-07】 發布單位: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

衛生福利部 公告(稿)
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

發文字號:衛授食字第1101602479號

附件:識別碼之編碼、標示及產對應資訊之登載及產品對應資訊登載內容各乙份

主旨:訂定「醫療器材標籤應刊載單一識別碼規定」,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一日生效。

依據:醫療器材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十款。

提供出處:法規專區(上稿區) - 醫療器材 - 業務專區 -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(fda.gov.tw)